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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完善要求?

258 2024-12-15 07:12 admin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完善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严密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安全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分清责任,各尽其责,才能形成严密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为了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好安全生产的六项职责,即: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处理事故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离不开管理的组织、管理的手段和管理的方法。要实现安全生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和人员,这些方针、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就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也就无从谈起

二、儿童化妆品生产要求?

配方成分:我国法规除了要求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外,还要求生产儿童用化妆品必须首先对其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包括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三、化妆品生产环保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化妆品工厂应远离污染源和交通要道,厂区周围环境的空气应符合生产的最低要求,厂区内尽量减少暴露泥土的面积,路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铺设,车间的建筑结构和装饰应有利于清洁和维修,还需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以保持清洁,为保持操作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厂内平面布置和设备安排时应将原料保管、生产、灌装和包装工序区分开来,尽量避免因操作扬起尘埃而引起污染传播。

四、化妆品生产负责人要求?

1. 职务名称:生产组长 2. 直接上级:**** 3. 直接下级:供应、生产调度 4. 管理权限:受总***委托,全权管理化妆品**生产组 5. 管理职责:对生产组各项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6. 具体工作职责: ● 满足公司营销需要,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制造任务; ● 挖掘生产潜力,在保证完成公司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外单,在总经理批准下签订合同和计划排产,并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 负责编制各期生产计划,设备检修计划,物资采购储备计划,费用计划,用人计划,质量计划,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在审批后组织实施; ● 负责工厂劳动定额、消耗定额、劳动纪律的制定和实施; ● 做好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劳动保护,对部门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 ● 做好原材物料的计划采购和实物控制,做到帐、物相符和合理库存,严格进出仓的审核和检验; ● 落实ISO9000质量体系运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部门运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管理和产品的质量; ● 负责所属员工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 组织建立生产系统档案管理体系。 7. 职务要求(任职资格) ● 大专以上学历,化妆品类专业; ● 3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管理经验; ● 懂ISO9000优先考虑。

五、化妆品盖子生产要求严吗?

很严,严格到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范畴。所有用于生产和检测的设备必须准确和可靠。接收批量材料时要采取预防造成污染的措施。所有生产活动都必须在最好的卫生条件下进行。进出仓储的产品需有一定的程序。生产所需的材料仓储时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仓储的条件必须符合各个产品的存储条件。在包装操作之前,设备必须经检查合格。

确保生产线清洁应采取必要的事前措施

六、化妆品气雾剂生产场所要求?

专业的气雾剂化妆品生产加工厂需求到达以下规范,详细如下:

1、气雾剂化妆品生产加工厂区的选址应该坐落环境卫生整齐干净的区域内,周围需求避开可能会对产品安全造成影响的污染源,出产环境越为洁净越可以保证产品灌装等的安全性。

2、化妆品生产加工厂房的建造应该选用钢筋混凝土或许钢架结构,保证环境干燥且防水效果优胜。化妆品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的规划和建造可以对产品给予较大限度的保护,而且对厂房的清洁和保护有较大的便利。

3、车间内部的建造应该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必须有严厉的阻隔区防止污染原材料和制品化妆品,在建造时应多调查和参阅专业的化妆品生产加工厂是如何建造的,依据实践生产的需求设置更衣室、阻隔区和制造间等出产车间不行短少的功用区。

4、关于厂房内生产车间的地上、墙面、天花板和门窗等一系列设备的规划和建造应该以便于清洁为基本原则,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该宽阔而且没有阻挠规划,嘉宾参观的走廊应该和生产区有玻璃阻隔墙。

5、生产气雾剂化妆品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生产设备的设计和选型必须满足是产品特性的要求,不得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易于操作,方便清洁消毒。所有与原料、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的材质应得到确认,确保不带入化学污染,物理污染和微生物污染。

6、气雾剂化妆品生产设备应制定合理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包括生产所需的辅助设备)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死角、易清洗、易消毒、耐腐蚀,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七、食品生产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五条(职权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异地互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第七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检查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九条(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包括: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其他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相关标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

  (三)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以消费者易于辨识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召回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自查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特殊食品要求)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标签标注、特殊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配合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检查场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抽取食品样品。不得拒绝、逃避,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重点及产品抽检等内容。

  第十八条(其他监督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投诉举报等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1的规定进行。

  保健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2的规定进行。

  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3的规定进行。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4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抽查方法与内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规定为必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漏检。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检查员可以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检查要点表》的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表格。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方式)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采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记录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并视情况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书面材料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间)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业态、品种、特点以及监督检查内容的需要,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在生产经营者生产、营业时间内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提前通知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人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员参加,并当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邀请专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检查员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列举的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检查记录)检查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检查要点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描述性记录,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结果记录表》)。

  《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字,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监督检查部门存档。

  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员对所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但应当说明异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检查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核实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检查员应当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书面记录并报告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检查记录和检查记录表的结果以及检查员姓名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易于接收到消费信息的经营场所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责令整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的,现场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提出整改内容及要求;检查员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并记录跟踪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案件移送程序;涉及其他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实施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及时追查食品流向,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三条(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不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员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有关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风险防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经调查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餐饮服务添加剂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督查人员违规处理)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范围)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参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预售资金监管要求?

预售监管资金属于政府和银行联合监管开发企业行为的保证金。

影响金额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企业信誉,二是企业开发进展。

按济南预售监管资金要求,3a级企业享有50%减免(900元/平)。

按主体结构封顶,内外装完成,单体竣工备案,综合验收备案依次退还900元,540元,180元,180元每平米。

九、双拼住宅监管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关于纠正我市一个大房两小房产证的现象,恢复一房一证的建议》中指出,双拼房改为一套房,允许其作为一套房交易,将对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产生不利影响。

该提案建议,将已颁发的一房两小房产证类房产证视为一房一证。

2020年7月,深圳湾社区部分业主自发组织会议,就715新政后的双重住宅问题与住宅建设局、司法所等取得联系。业主们明确要求两本证明书变成一本证明书。据说深圳湾现在有18个双证区,房源达到2890套。

据悉,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凡新批准、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中所占比例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为了避免这一规定,深圳市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推出双拼房,实现了将面积较小的套房改为面积较大的套房。一般情况下,验收后,将相邻的两套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住宅,以装修的名义改为一套大户型住宅。

十、什么是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即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在交由海关监管前所需准备的资料。

保险监管要求应以事后监管为主、以事前监管为辅的原则。

房地产集中度监管要求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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