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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什么?

63 2024-09-03 09:40 admin

一、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什么?

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是2011-06-07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南朗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完美路1号;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健泰街4号一幢。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2000576488838F,企业法人莫美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洗发护发、护肤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54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二、中山月子中心报价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意识的增强,月子中心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在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月子中心作为一家颇具声誉的月子中心,受到了众多准妈妈的青睐。

中山月子中心报价及服务

中山月子中心提供专业的月子护理服务,满足产后妈妈和宝宝的各种需求。无论是妈妈的身体恢复,还是宝宝的日常护理,中山月子中心都能够提供周到的服务。

中山月子中心的报价是基于不同的入住套餐,其价格因套餐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在了解中山月子中心的报价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山月子中心的服务内容。

中山月子中心的服务内容

1. 专业的产后护理团队:中山月子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产后护理人员,他们具备专业的护理技能和丰富的综合素质,能够为产后妈妈提供全面的身体和心理护理。

2. 舒适的居住环境:中山月子中心提供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为产后妈妈和宝宝打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房间配备私人卫生间、空调、电视等设施,为妈妈们提供便利和舒适。

3. 健康的餐饮营养:中山月子中心注重产后妈妈的营养需求,提供均衡、营养丰富的月子餐。根据每位妈妈的个人情况和医生的建议,量身定制餐单,保证每个菜品的营养价值和口感。

4. 宝宝护理服务:中山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宝宝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早期学习、按摩、洗澡等。他们会耐心细致地照顾宝宝的生活起居,确保宝宝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5. 丰富的活动安排:中山月子中心为产后妈妈们提供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如产后恢复操、亲子互动等。这些活动既能丰富妈妈们的业余生活,又有助于身体的康复。

根据中山月子中心提供的以上服务,可以看出其为产后妈妈和宝宝提供了全方位的照顾和关心。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山月子中心的报价及套餐。

中山月子中心的报价及套餐

中山月子中心提供的套餐有多种选择,包括基础套餐、标准套餐和豪华套餐等。根据不同套餐的服务内容和时长,价格有所差异。

基础套餐:

  • 入住时长:28天
  • 专业月嫂陪护
  • 三餐营养套餐
  • 产后康复指导
  • 宝宝早期护理

标准套餐:

  • 入住时长:42天
  • 专业月嫂陪护
  • 营养丰富的月子餐
  • 生活护理和康复指导
  • 亲子互动活动

豪华套餐:

  • 入住时长:56天
  • 高级月嫂陪护
  • 全面的月子餐及健康养生品
  • 产后身体恢复指导
  • 宝宝全方位护理和早期教育
  • 妈妈团队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中山月子中心的报价还会因为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浮动,如抢购优惠、季节性的不同等。不同时段的报价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价格请与中山月子中心的客服人员咨询。

中山月子中心的优势

1. 丰富的经验:中山月子中心拥有多年从事月子护理的经验,对于产妇和宝宝的需求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2. 专业的团队:中山月子中心的月嫂和护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护理技巧。

3. 舒适的环境:中山月子中心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和个性化的服务,让准妈妈们能够在温馨的氛围中度过产后的重要阶段。

4. 人性化的关怀:中山月子中心注重对每一位妈妈和宝宝的关怀,为她们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和关爱。

总结起来,中山月子中心为产后妈妈和宝宝提供了全面的专业服务,从身体恢复到心理疏导,从营养餐到宝宝护理,无一不展现了中山月子中心的细致周到。如果您有意向入住中山月子中心,请提前咨询他们的客服人员,了解最新的报价和套餐详情。

希望每个新妈妈都能在中山月子中心度过一个温馨、快乐而健康的月子时光!

三、中山珠宝灯报价

中山珠宝灯报价:为您呈现高端奢华的光饰品

中山作为中国珠宝灯之都,以其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设计风格,闻名于世。中山珠宝灯不仅仅是一种照明设备,更是一种艺术品,给空间带来丰富多彩的视觉体验。无论是家庭装饰还是商业场所,选择一款高品质的中山珠宝灯,都能为您的空间增添独特的魅力。

在众多中山珠宝灯品牌中,以其精湛的技艺和卓越的品质而著称的中山珠宝灯牌报价往往备受关注。无论您是寻找独特的装饰品,还是追求高品质的照明设备,中山珠宝灯牌报价都能满足您的需求。我将为您介绍一些在中山市广受好评的珠宝灯牌报价,希望能为您选择合适的珠宝灯带来帮助。

1. 品牌一

品牌一是中山市最有声望的珠宝灯制造商之一。他们以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设计而闻名,不仅仅是中国,全球范围内都备受赞誉。他们的灯饰产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将光线和造型完美结合,创造出一个温馨而高雅的空间。

品牌一的中山珠宝灯报价多种多样,适用于不同预算和需求的客户。无论您是希望在家中增添一丝奢华,还是打造一个独特的商业环境,品牌一都能提供适合您的选择。他们的珠宝灯设计独特、造型各异,兼具时尚与经典之美,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审美需求。

2. 品牌二

品牌二是中山市知名的珠宝灯制造商之一,其中山珠宝灯报价备受消费者青睐。品牌二的珠宝灯以其优雅的设计和精湛的工艺而广受好评,无论是家庭装饰还是商业场所,都能为空间增添独特的韵味。

品牌二的中山珠宝灯报价涵盖了各种不同风格和设计的珠宝灯产品,无论您偏好简约现代的风格还是古典奢华的氛围,品牌二都能满足您的需求。他们的产品经过精心设计,注重细节,无论在外观还是光线效果上,都达到了极高的要求。

3. 品牌三

品牌三是中山市备受瞩目的珠宝灯品牌之一。他们以其创新设计和卓越品质而著称,其中山珠宝灯报价也备受关注。品牌三的珠宝灯产品风格多样,适用于各种不同空间和需求。无论您是打造一个浪漫温馨的家庭环境,还是一个独特时尚的商业场所,品牌三都能为您提供合适的选择。

品牌三的中山珠宝灯报价范围广泛,适用于不同的预算和需求。无论您是寻找高端奢华的珠宝灯,还是经济实惠的选择,品牌三都能满足您的要求。他们的产品具有出色的性价比,不仅在品质上有着保障,价格也相对合理。

4. 品牌四

品牌四是中山市知名的珠宝灯制造商,其中山珠宝灯报价备受关注。品牌四的珠宝灯以其精湛的工艺和独特的设计风格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他们的灯饰产品不仅具有实用性,还兼具艺术性,能够为空间带来更多的灵感和创意。

品牌四的中山珠宝灯报价多样,涵盖了不同预算和需求的选择。无论您偏爱简约现代的风格,还是喜欢古典奢华的氛围,品牌四都能为您提供合适的珠宝灯产品。他们的设计师团队经过精心设计,保证了产品的品质和独特性。

结语

中山珠宝灯报价为您呈现了一系列高端奢华的光饰品,无论您是寻找独特的装饰品,还是追求高品质的照明设备,中山珠宝灯牌报价都能满足您的需求。不同品牌的中山珠宝灯报价涵盖了各种不同风格和设计的珠宝灯产品,无论是家庭装饰还是商业场所,都能为您的空间增添独特的魅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中山珠宝灯,不仅可以提升空间的品味和格调,还能为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多的美好。希望以上品牌的中山珠宝灯报价介绍能够帮助您找到心仪的珠宝灯,为您的空间带来光亮和温暖。

四、中山ui设计报价

在数字化时代,用户界面设计(UI设计)在网站和应用程序开发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个精心设计的用户界面可以提高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留存率,促进用户与产品的互动。因此,对于中山ui设计报价的咨询和了解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启动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

UI设计的价值

UI设计不仅仅是美化界面的过程,更是用户与产品之间沟通的桥梁。一个优秀的UI设计可以提升产品的价值和品牌形象,同时也能够增加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合理的布局、色彩搭配、交互设计等手段,UI设计能够引导用户完成预期的操作,提升用户体验,降低用户的学习成本,从而实现产品和用户之间的良好互动。

中山UI设计报价的因素

对于中山地区的UI设计报价,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项目的复杂度,包括页面数量、功能模块、交互体验等。其次是设计团队的水平和经验,不同团队的定价会有所差异。还有就是项目的紧急程度和交付周期,如果需要加急完成项目,可能会增加设计费用。

此外,UI设计师的个人能力和专业背景也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位经验丰富的UI设计师可能会提供更高水准的设计方案,但报价也会相应较高。相反,新人设计师的报价相对较低,但作品质量和经验可能有待考量。因此,在选择UI设计师时,应该综合考虑价格、质量、经验等因素,找到最适合项目需求的合作伙伴。

如何选择合适的UI设计团队

在选择中山地区的UI设计团队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 团队实力:了解设计团队的规模、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项目经验。
  • 作品展示:查看设计团队的案例作品,了解其设计风格和水平。
  • 口碑评价:查询设计团队的客户评价和口碑,选择有口碑和信誉度高的团队。
  • 沟通配合:与设计团队进行沟通,了解其沟通配合能力和服务态度。

通过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可以选择到适合自身项目需求的UI设计团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设计质量的保障。

结语

UI设计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产品的成功和用户体验至关重要。了解中山UI设计报价的因素和选择合适的设计团队,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顺利推进项目,并取得更好的成果。

五、中山保利天汇报价

中山保利天汇报价是中山市房地产市场上备受瞩目的楼盘之一。保利天汇位于中山三乡镇,占地面积广达数万平方米,由著名房地产开发商保利地产倾力打造。

1. 项目概述

作为中山市的重点规划项目,保利天汇将成为该地区的标志性建筑。项目包含多栋高层住宅楼、商业配套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保利天汇的建筑设计充分考虑了功能性和美观性的结合。每栋住宅楼均采用现代化的外立面设计,突出了高品质的建筑风格。同时,楼盘的园林绿化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打造了一个环境优美、舒心宜居的居住社区。

2. 房产信息

保利天汇提供多种户型选择,满足不同需求的购房者。从一室到四室的不同户型,面积从50平方米到150平方米不等,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房型。

每个户型的房间布局都经过精心设计,充分考虑了居住的舒适性和实用性。宽敞的客厅、明亮的卧室、设施完备的厨房和卫生间,满足了人们对于家的所有需求。

此外,保利天汇还提供了丰富的公共设施,包括健身中心、游泳池、儿童乐园等。居民可以在这些设施中尽情享受休闲和娱乐活动。同时,项目还配备了24小时安保服务,确保居民的安全和安宁。

3. 区位优势

保利天汇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交通便利,周边配套齐全。项目周边有多个公交站点,方便居民出行。同时,项目附近还有多个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满足了居民的各种需求。

中山市作为广东的一个重要城市,经济发展活跃,人口规模庞大。近年来,中山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投资前景广阔。作为中山市重点开发项目之一,保利天汇的房产投资潜力巨大。

而且,保利天汇的周边还有多个知名企业的办公楼,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就业机会。这也使得保利天汇成为了中山市人们热衷购房的热门楼盘。

4. 报价和销售政策

保利天汇的房产报价合理,项目推出了多种购房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购房者的关注。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适合的房型,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项目销售部门提供了详细的购房流程和资讯,购房者可以前往售楼处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购房者还可以通过项目官方网站了解更多关于保利天汇的信息。

5. 总结

中山保利天汇报价合理,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备,是中山市的一处理想居住选择。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保利天汇都能带给购房者良好的居住体验和投资回报。

如果您对中山保利天汇报价以及购房相关信息感兴趣,可随时联系我们的销售团队,获取更多详细资讯。欢迎您的垂询!

六、中山异形吸顶灯报价

中山异形吸顶灯报价

随着人们对于家居照明的需求不断提高,灯具市场也日益繁荣。其中,中山异形吸顶灯作为一种新颖独特的灯具,备受消费者的青睐。那么,中山异形吸顶灯的报价是多少呢?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一份详细的中山异形吸顶灯报价表。

1. 高端定制款式(¥2000-¥5000)

高端定制款式的中山异形吸顶灯相对于普通款式来说,价格更高,但也更加独特和奢华。这些吸顶灯的设计灵感多来自于天然景观、艺术品或者个性化图案。采用高端材质和先进技术制作而成,具有更长的寿命和更好的光源效果。

设计师之光吸顶灯 售价¥3500

这款吸顶灯是中山异形灯中的高端定制款式之一。它的设计灵感来自于现代艺术品,将多个抽象的弧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优美的整体。采用高品质铝合金材质,配以LED光源,非常耐用并且节能环保。光线柔和均匀,能为整个房间营造出温馨舒适的氛围。

2. 中档实用款式(¥800-¥2000)

中档实用款式的中山异形吸顶灯价格适中,质量可靠,适用于大部分家庭。虽然价格较低,但并不妨碍其实用性和美观性。这些吸顶灯采用了一些常见的几何图案和简单的线条设计,简洁大方,可满足普通家庭的照明需求。

简约风格吸顶灯 售价¥1200

这款吸顶灯以简约风格为主题,设计简洁而大方。它注重形状和颜色的搭配,采用了圆形和方形等几何图案,给人以简洁、干净的感觉。同时,它还融入了一些时尚元素,让整个吸顶灯更加与众不同。采用LED光源,能够提供明亮而均匀的光线。

3. 经济型基础款式(¥200-¥800)

经济型基础款式的中山异形吸顶灯价格相对较低,适合有限预算的消费者。这些吸顶灯设计简单,功能实用,大多采用常见的形状和材料,如圆形、方形、矩形等。虽然价格较低,但质量上乘,能够满足基本的照明需求。

简单圆形吸顶灯 售价¥300

这款简单圆形吸顶灯适用于中低预算的消费者。它采用了常见的圆形设计,整体简洁而实用。虽然价格低廉,但质量可靠,安装简便。灯具采用高亮度LED灯珠,能够提供明亮、舒适的照明效果,为居室带来温馨的光线。

4. 学生宿舍款式(¥100-¥200)

学生宿舍款式的中山异形吸顶灯价格最为亲民,适合学生和租房人群使用。这些吸顶灯设计简单、紧凑,极大地节省了空间。虽然价格低,但质量可靠,安全环保。

迷你夜光吸顶灯 售价¥150

这款迷你夜光吸顶灯是专为学生宿舍设计的。它体积小巧,安装简单,节省空间。采用高质量的塑料材料,搭配LED光源,能够提供明亮但柔和的照明效果。同时,它还内置夜光功能,方便夜间使用。

总结

综上所述,中山异形吸顶灯的报价根据款式和品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高端定制款式价格较高,但设计独特奢华;中档实用款式价格适中,实用美观;经济型基础款式价格相对较低,适合有限预算的消费者;学生宿舍款式价格最为亲民,节省空间又安全环保。

在购买中山异形吸顶灯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款式。同时,还需要注重品质和安全性,选择正规品牌和供应商,确保购买到高质量的产品。

希望本篇中山异形吸顶灯报价表对于大家选购吸顶灯时有所帮助。

七、中山led灯珠报价

中山LED灯珠报价:了解LED灯珠优势并选择合适的产品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照明行业也在不断改进和创新。作为一种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LED灯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中山作为中国照明之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LED灯珠选择。

LED灯珠的优势

LED灯珠相比传统的照明产品有许多优势。首先,LED灯珠具有极高的能效,能够将电能转化为可见光的比例更高,因此比传统光源更节能。

其次,LED灯珠使用寿命长,正常情况下可达到50000小时以上,这意味着不需要频繁更换灯珠,减少了维护成本和工作量。

此外,LED灯珠具有快速启动的特点,无需预热即可瞬间达到最亮状态。这在一些需要立即照明的场合特别重要。

LED灯珠还具有良好的颜色渲染性能,能够还原物体的真实颜色。这在商业照明、展览场所和户外广告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最后,LED灯珠没有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不会产生紫外线污染,对人体和环境更加友好。

选择适合的LED灯珠

在中山,有各种各样的LED灯珠供应商和产品,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LED灯珠成为了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首先,需要考虑使用环境和需求。不同的场所和用途需要不同类型的LED灯珠,例如商业照明、家庭照明、户外照明等。对于不同的环境,需要选择适当的亮度、色温和灯珠尺寸。

其次,品牌和质量也是选择LED灯珠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选择知名品牌的产品有助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此外,可以参考其他用户的评价和反馈,选择口碑良好的品牌和供应商。

另外,价格也是选择LED灯珠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山LED灯珠报价因供应商和产品型号而异,所以,在购买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价格比较,确保获得合理的价格和性价比。

中山LED灯珠报价

了解中山LED灯珠的报价可以帮助您掌握市场行情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以下是一些常见型号的中山LED灯珠报价供您参考:

  • 型号A:¥100/颗,适用于商业照明。
  • 型号B:¥80/颗,适用于家庭照明。
  • 型号C:¥120/颗,适用于户外照明。
  • 型号D:¥150/颗,适用于工业照明。

请注意,以上报价仅供参考,实际报价可能会根据市场供需和其他因素有所变动。

结论

LED灯珠作为照明行业的创新产品,具有诸多优势。选择适合自己的LED灯珠可以帮助我们节能环保、提高照明效果。中山作为中国LED产业的重要基地,提供了丰富的选择和合理的报价。在购买LED灯珠时,我们需要考虑使用环境、品牌质量和价格等多个因素。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中山LED灯珠报价有一定了解,并能够选择到适合自己的LED灯珠产品。

八、中山室内装修报价

中山室内装修报价的重要性

在中山室内装修市场中,报价是每个业主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装修报价不仅涉及到预算的制定,还关系到装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因此,了解中山室内装修报价的重要性,对于业主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影响装修报价的因素

室内装修报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装修材料、施工工艺、设计风格、面积大小等。其中,装修材料是影响报价的关键因素之一。不同的材料价格差异较大,选择合适的材料可以有效地控制装修成本。

装修材料的价格

不同的装修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如地板、瓷砖、墙纸、涂料等。在选择材料时,业主需要考虑自己的预算和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经济实力的材料。

施工工艺的影响

施工工艺也会对装修报价产生影响。不同的施工团队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水平,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装修效果和报价。

中山室内装修报价参考

根据市场调查和经验总结,中山室内装修报价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区间:低档区间、中档区间和高档区间。不同区间的装修报价差异较大,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预算选择合适的装修方案。

低档区间

低档区间的装修报价一般在500元/平方米以下,适合对装修要求不高的业主。该价位的装修效果可能不够精致,但满足基本的使用需求。

中档区间

中档区间的装修报价一般在500-1500元/平方米之间,适合大多数业主的预算范围。该价位的装修效果相对较好,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审美需求。

高档区间

高档区间的装修报价一般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适合追求高品质生活和审美需求的业主。该价位的装修效果非常出色,能够营造出舒适、美观、实用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中山室内装修报价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和设计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预算、材料、施工工艺等,以确保最终的装修效果符合自己的期望。`

九、化妆品生产类别?

一、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1、乳剂类 指各种膏霜蜜。

2、粉 类 各种香粉、爽身粉。

3、美容类 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

4、 香水类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5、香波类 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6、美发类 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7、 疗效类 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二、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 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 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 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十、化妆品生产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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